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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 Ning

為他美麗的心

佛说:前生五百次的凝眸,换今生一次的擦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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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November

做聪明女人

做聪明女人          

一个中心:一切以快乐为中心.

二个基本点:凡事洒脱一点,糊涂一点.
三个忘记:忘记年龄,忘记病痛,忘记恩怨.
四个拥有:无论你有多强,到你四十岁时一定要拥有以下四样:
 拥有健康,拥有温馨的家,拥有资本,拥有知心朋友。
五大要:女人无论年龄多大,要唱,要跳,要掉(肉),要俏,要笑.
六个不要:不要饿了才吃,渴了才喝,困了才睡,累了才休息,病了才看,老了才锻炼.
26 June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答辩书后,应当在五日内将答辩书副本送达申请人。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三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实行仲裁庭制。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第三十二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在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将仲裁庭的组成情况书面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四)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的请客送礼的。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回避申请应当及时作出决定,并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通知当事人。
  第三十四条 仲裁员有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情形,或者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将其解聘。
  第三十五条 仲裁庭应当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在开庭三日前请求延期开庭。是否延期,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六条 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视为撤回仲裁申请。
  被申请人收到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同意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第三十七条 仲裁庭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可以交由当事人约定的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无法达成约定的,由仲裁庭指定的鉴定机构鉴定。
  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或者仲裁庭的要求,鉴定机构应当派鉴定人参加开庭。当事人经仲裁庭许可,可以向鉴定人提问。
  第三十八条 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有权进行质证和辩论。质证和辩论终结时,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应当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四十条 仲裁庭应当将开庭情况记入笔录。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认为对自己陈述的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的,有权申请补正。如果不予补正,应当记录该申请。
  笔录由仲裁员、记录人员、当事人和其他仲裁参加人签名或者盖章。
  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撤回仲裁申请。
  第四十二条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
  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
  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调解不成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第四十三条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第四十四条 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
  仲裁庭裁决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明确;
  (二)不先予执行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
  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第四十五条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第四十六条 裁决书应当载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和裁决日期。裁决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对裁决持不同意见的仲裁员,可以签名,也可以不签名。
  第四十七条 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八条 劳动者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十九条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人民法院经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决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第五十一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第四章 附则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依照本法执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十三条 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第五十四条 本法自200851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20071229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目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调解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三节 开庭和裁决
   第四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 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 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调解
  第十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
  (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职工代表由工会成员担任或者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企业代表由企业负责人指定。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成员或者双方推举的人员担任。
  第十一条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法律知识、政策水平和文化水平的成年公民担任。
  第十二条 当事人申请劳动争议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调解组织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理由和时间。
  第十三条 调解劳动争议,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耐心疏导,帮助其达成协议。
  第十四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
  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五条 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第十六条 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章 仲裁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七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和适应实际需要的原则设立。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市、县设立;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区、县设立。直辖市、设区的市也可以设立一个或者若干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第十八条 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制定仲裁规则。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的劳动争议仲裁工作进行指导。
  第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聘任、解聘专职或者兼职仲裁员;
  (二)受理劳动争议案件;
  (三)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劳动争议案件;
  (四)对仲裁活动进行监督。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负责办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二十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二条 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第二十三条 与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可以申请参加仲裁活动或者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通知其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仲裁活动,应当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第二十五条 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劳动者,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参加仲裁活动;无法定代理人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为其指定代理人。劳动者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或者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第二十六条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节 申请和受理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5 May

A股!A股!若干涨2%的股票都挤到涨幅排行榜的第一页上了!!!

不知道该说什么。
星期一一大早近10只涨2%的股票挺进涨幅排行榜第一页。
这是对中国股票的极大讽刺。
 
10 May

モテ歌TOP10

男性
  1. キセキ/GReeeeN
  2. 等身大のラブソング/Aqua Timez
  3. 純恋歌/湘南乃風
  4. 愛唄/GReeeeN
  5. Lovers Again/EXILE
  6. 君の好きなうた/UVERworld
  7. 天体観測/BUMP OF CHICKEN
  8. 道/EXILE
  9. HOWEVER/GLAY
  10. 離したくはない/T-BOLAN

女性

  1. さくらんぼ/大塚愛
  2. カブトムシ/aiko
  3. CHE.R.RY/YUI
  4. プラネタリウム/大塚愛
  5. 愛のうた/倖田来未
  6. 366日/HY
  7. 恋のつぼみ/倖田来未
  8. 甘えんぼ/大塚愛
  9. ギブス/椎名林檎
  10. 気まぐれロマンティック/いきものがかり
13 January

【非诚勿扰】经典台词

    1.21世纪什么最贵,和谐。
    
    秦奋(葛优饰)忽悠风险投资人的短片中的台词,核心诉求就是全世界的争端都用剪刀石头布来解决。
    
    2.宝马头上插一奔驰的标
    
    秦奋碰到未婚怀孕的女子(徐若瑄饰),希望秦奋能做孩子的父亲。秦奋当场拒绝:“这就好比宝马头上插一奔驰的标,要是出了故障,宝马的零件配不上,奔驰又不给修。”
    
    3.你还真不拿我当外人啊
    
    梁笑笑(舒淇饰)对秦奋说出当第三者的烦恼,秦奋脱口而出:“便宜都让他(梁笑笑的情人)占了,让我陪怨妇喝酒,你还真不拿我当外人啊。”
    
    4.心在你这里,身体开开小差
    
    梁笑笑提出与秦奋交往的条件是允许自己心里装着他人,秦奋也开出相应的条件。
    
    5.没有性的爱情,那叫交情
    
    征婚时遇上性冷淡的对象,秦奋发表自己的观点。
    
    6.天天想着越狱
    
    秦奋最后爱上了梁笑笑,并为自己找了一个冠冕堂皇的理由:“我就找一仙女儿怎么了?我想给我们老秦家后代改变一下基因不行吗?非得找一难看的,天天想着越狱,你就舒服啦?”
    
    7.哥,皮肤真好!白
    
    征婚时遇上同性恋(冯远征饰),对方看着秦奋,深情款款地来了这么一句。
    
    8.长得这么好看,吃了可惜,不如留着生小熊
    
    在北海道的森林里,秦奋穿上熊的外皮,讨好笑笑。
 
    9.你不仅是情人眼里出西施,在仇人眼里也是西施。 

 葛优一不留神说了句有伤舒淇心情的话,干劲找补回来,效果不是一般的出彩。
 
    10.其他事情我可以偷懒,  但取媳妇生孩子,我还是想自力更生
   
    ---和已经怀孕的徐若宣说的

汉字的搞笑疯言疯语录(ZT)

      日对曰说:“该减肥了。”
  曰对日说:“该长个儿了!”
  占对点说:“买小轿车了?”
  日对曰说:“多做,少说!”
  西对洒说:“外面下雨啦?”
  
  尺对尸说:“你家失窃啦?”
  牛对生说:“穿平跟鞋了。”
  人对入说:“你是我的倒影。”
  牛对生说:“你扎根不走啦?”
  
  闪对人说:“我有安居工程。”
  自对目说:“你单位裁员了?”
  戍对戌说:“我们像双胞胎。”
  手对毛说:“你敢阳奉阴违。”
  正对止说:“大风吹了斗笠?”
  
  子对孓说:“裤带都没系好?”
  办对为说:“平衡才是硬道理!”
  晶对品说:“你家难道没装修?”
  下对卞说:“出头的椽子先烂。”
  犬对伏说:“瞧你那人模狗样!”
7 January

太有才了![流行语“为什么呢”方言版大全 (zt)

太有才了![流行语“为什么呢”方言版大全


广东话:点解啫?
闽南话:喂虾米弄?
上海话:维撒四剔啦?
东北话:为啥子呢?
天津话:介系为麻呢?
陕西话:为撒捏么?
成都话:为啥字蓝?
扬州话:个丝为森嘛?
常山话:为吸啦?
武汉话:为么司咧?
济南话:位磨妮?
青岛话:喂颂么?
湖北话:哪闷爹?
烟台话:介四为新么?
天门话:是囊啊?
九江话:为莫事咯?
英语版:Why?
希腊语:γιατι?
西班牙语/葡萄牙语:Porqué?
法语:Pourquoi?
意大利语语:Perché?
荷兰语:Waarom?
俄语:почему?
德语:Warum?
日语:なぜ?
12 December

中高生が辞書に載せたい言葉って…

「もっと明鏡」大賞最優秀作品10作品

乙男(おとめん) 乙女心をもった男性のこと

ガチ(がち) 「真剣に」など本気具合を表す

シャカ男(しゃかお) 電車内でイヤホンから音漏れしている男

タヒる(たひる) 「もうだめ」の意。カタカナで「タヒ」と書くと「死」に似るから

チェンソー(ちぇんそー) 総理大臣がかわること

姫(ひめ) 「ちょっと」や「かわいい」を今風にしたもの (例)「姫キュン」一瞬ときめくこと

モンペ(もんぺ) 自分の子供を思うあまり周りが見えない親バカ。※モンスターペアレンツの略

ヤスる(やする) (1)ツメをヤスリで削ること(2)人数が多すぎて何人か減らすこと

指恋(ゆびこい) 好きな人と携帯でメールすること

老働(ろうどう) 定年過ぎの老人が年金では食っていけず働くこと

 

26 November

一个广告狂人眼里的奥运开幕式软广告!(总价值70亿人民币)(转贴)

标题1

一个广告狂人眼里的奥运开幕式软广告!(总价值70亿人民币)

 

标题2

史上最牛的奥运开幕式软广告,很棒!你看出来了吗?

 

 

 

 

开幕式的确牛!老谋子给咱13亿中国人长脸啊!

自从冯导的《天下无贼》开始,吸引目光的地方就少不了巧妙的广告植入。08春晚里的植入还太牵强,冯巩和民工王宝强退来推去的竟是一张招行的信用卡。

 

张艺谋搞起植入来,那才叫真有本事:

 

1.       排成队的简直就是HERSHEY巧克力,真难为舞蹈演员,为了逼真,要穿那么鼓的大裙子(服装成本50万,广告价值5个亿)

  

2.       29个大脚丫可谓印象深刻,但我怎么看怎么象“欢腾”(焰火成本300万,广告价值3个亿)

 

3.       “和字,是这次开幕式的灵魂,汉字演变用和,主题歌叫《我和你》。怎么那么巧,结果与招行奥运信用卡不谋而合呢?有猫腻。。。。(“和字排练成本500万,广告价值15个亿)

说有猫腻,您还别不信,cctv5套奥运期间天天在播招行的“和”字广告,也不知道谁是正儿八经的奥运赞助商。

 

4.       Visa也搞进开幕式了,您瞧瞧那只大鸽子,是不是照着Visa的激光防伪标做的?(鸽子成本100万,广告价值10个亿)

 

5.       阿迪达斯也不是省油的灯,整个开幕式除了两位主席就数下面这个mm特写给得又长又到位了,眉心的logo符不符合adidasVI?(三瓣叶子成本10块,广告价值8个亿)

 

6.       郎朗和小孩弹钢琴可是一箭双雕!是招商银行和雅培奶粉的双赢,谁让人家代言人选得好呢(郎朗出场成本:商务仓机加酒,广告价值:分别10个亿)

 

7.       一群小玩闹,满地乱涂乱画,看来看去和“奥妙全自动”的情节如出一辙(水笔、纸张成本1万,广告价值3个亿)

 

 

8.       最后是这“爱我中华”,男爷们想必都看出来了(几十根柱子成本100万,广告价值6个亿)

 

 据内部说法,还有不少,我找了半天没看出来,您看出来了吗?

24 November

忽悠人的房产广告(转贴)

偏远地段---------远离闹市喧嚣,尽享静谧人生
郊区乡镇---------回归自然,享受田园风光
新浪乐居论坛紧邻闹市---------坐拥城市繁华
挨着臭水沟-------绝版水岸名邸,上风上水
挖个水池子-------东方威尼斯,演绎浪漫风情
地势高-----------视野开阔,俯瞰全城 5 x) B/ ]. \7 S
地势低洼---------私属领地,冬暖夏凉 & k+ F$ T. L6 l' t0 ]* I
楼顶是圆的-------巴洛克风格 $ ]$ n# p8 {! S0 _$ f2 Z: q9 H/ E
楼顶是尖的--------哥特式风格
户型很烂----------个性化户型设计,紧跟时尚潮流 bbs0.house.sina.com.cn6 W0 c9 `% d" i7 k1 p7 W
楼间距小----------邻里亲近,和谐温馨 bbs0.house.sina.com.cn5 D) x- J) e2 u& _0 i- ?, v& d
边上是荒草地------超大绿化,满眼绿意
边上有家银行------紧邻中央商务区
边上有个居委会----中心政务区核心地标
新浪乐居论坛边上有家学校------浓厚人文学术氛围
边上有家诊所------拥抱健康,安享惬意
边上有家小卖店-----便利生活触手可及
边上有个垃圾站-----人性化环境管理
边上有火车道-------交通便利,四通八达
边上什么也没有-----简约生活,闲适安逸
19 September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劳动合同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等有关部门以及工会等组织,应当采取措施,推动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实施,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

第三条 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四条 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受用人单位委托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第六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条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的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第十条 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十一条 除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情形外,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为安置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的公益性岗位,其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

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第十四条 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注册地不一致的,有关劳动者的最低工资标准、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和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等事项,按照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标准高于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有关标准,且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按照用人单位注册地的有关规定执行的,从其约定。

第十五条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的80%或者不得低于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但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约定的服务期尚未到期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服务期满;双方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第二十二条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因任务完成而终止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依法终止工伤职工的劳动合同的,除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外,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一)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四章 劳务派遣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的,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的不得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

第二十九条 用工单位应当履行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的义务,维护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

第三十一条 劳务派遣单位或者被派遣劳动者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解除或者终止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五章 法津责任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或者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而未支付的,劳动行政部门应当责令用人单位支付。

第三十五条 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位被派遣劳动者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对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本条例的行为的投诉、举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奶粉啊奶粉

外国人喝牛奶结实了
中国人喝牛奶结石了
日本人口号:一天一杯牛奶振兴一个民族
中国人口号:一天一杯牛奶震惊一个民族
 
 
毕姓朋友生了一个胖小子,取个名字比较拗口,还有个多音字……嗯,叫什么来着……记不清了,反正肯定不叫必胜客。可怎么就那么像啊。
早前我就说,一定要是个男孩,男孩像妈妈的概率比较大,妈妈那么漂亮,小伙子将来一定帅啊。
可惜我家也是个男孩。不过我儿子将来可以在他面前装装老大了。赫赫。
 
临生产之前说从日本买奶粉,我说:如果妈妈有奶,买一罐都多;如果没有奶,买多少都不够。所以就先买上个三两罐备着就行。
三鹿这一闹,我就在家后悔了。但愿小妈妈奶水好!
11 July

小品一段

小 崔:大叔大妈,好久不见,股票炒得挺好吧?

宋丹丹:好啊,那是相当得好!

小 崔:买的都是啥股票?

赵本山:都是中石油嘛。

宋丹丹:不说话还能把你憋死?

赵本山:我看中石油得先把你憋死!

小 崔:大妈,我听说中石油最近跌得很厉害啊?

宋丹丹:假象,绝对的假象!不会下蹲的股票是跳不高的。股评家说了,买了中石化,生活不用怕;买了中石油,生活不用愁。

赵本山:是啊,那中石油是干蹲不起,啥时候跌停板了也就到底了。

小 崔:大叔,你买的是什么股票?

宋丹丹:那他能好意思说吗?中国平安!

小 崔:大叔,您当时咋想的?

赵本山:我寻思中国平安从149元跌到100元就是地板价了,没想到地板下面还有地窖,地窖下面还有地狱,更没想到的是地狱还有十八层!

小 崔:看来炒股赚钱还真挺难的。 大叔大妈,现在有啥打算?

宋丹丹:还打算啥呀?搁家解套呗!石油套----钢钢的----老他妈难解了!问君能有几多愁,恰似满仓中石油。

赵本山:我整个锣,没事出去敲一敲:平安无事了!

小 崔:大叔大妈,每人一句话,总结感言.

宋丹丹:我十分想抛中石油.

赵本山:说那玩儿干啥?我整点有用的说.印花税啥时候降下来呀?

 

 

13 February

明天就是情人节

今天才初七,说是管小孩,要吃饺子。接下来还有正月十五、十七、二十七,又是管大人又是管老人。
 
可是,明天就是情人节了。快得我都有点感觉应接不暇。
 
其实,倒也跟我没太大关系,不过是今天有几个调皮学生问我:没人送你巧克力,我们几个人凑一份送给你得了……
 
我们家附近有个四星级酒店,名字叫个金海大酒店,一点儿都不优雅,报纸上打了广告:情人节套餐-131.4元什么菜什么菜等等。定价131.4元,是取了“一生一世”的谐音。赫赫,情人节而已,世界上又有几个情人能够一生一世的。有几个期待一生一世的。不奢求,人才会幸福。不奢望,人才容易满足。能拥有半生半世,就已经足够了,就已经太多了,不是吗?
 
哦,对了对了,我的北京的朋友来大连旅游的时候,就是住的那个酒店。两位倒是新婚。把我和酒店的祝福送给他们,祝他们能够一生一世幸福美满。
 
还有,所有情人节里想起我的朋友,我都用心准备了巧克力打算送给你,可是我没能亲手交给你,所以我替你吃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六十五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7年6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7年6月29日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四章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五章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劳动合同制度,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构建和发展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第三条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健全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有关劳动关系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工会应当帮助、指导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并与用人单位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五条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第十九条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二十条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第二十一条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四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

  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前款规定的人员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其他用人单位,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第二十五条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七条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二十八条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

  第二十九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劳动定额标准,不得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加班。用人单位安排加班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劳动者对危害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劳动条件,有权对用人单位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四条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用人单位纠正。用人单位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五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动者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四十九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健全劳动者社会保险关系跨地区转移接续制度。

  第五十条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

  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第五章 特别规定

  第一节集体合同

  第五十一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通过平等协商,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订立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

  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尚未建立工会的用人单位,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举的代表与用人单位订立。

  第五十二条企业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可以订立劳动安全卫生、女职工权益保护、工资调整机制等专项集体合同。

  第五十三条在县级以下区域内,建筑业、采矿业、餐饮服务业等行业可以由工会与企业方面代表订立行业性集体合同,或者订立区域性集体合同。

  第五十四条集体合同订立后,应当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自收到集体合同文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未提出异议的,集体合同即行生效。

  依法订立的集体合同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行业性、区域性集体合同对当地本行业、本区域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具有约束力。

  第五十五条集体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

  第五十六条用人单位违反集体合同,侵犯职工劳动权益的,工会可以依法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二节劳务派遣

  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五十万元。

  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五十九条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

  用工单位应当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需要与劳务派遣单位确定派遣期限,不得将连续用工期限分割订立数个短期劳务派遣协议。

第六十条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劳务派遣单位不得克扣用工单位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支付给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六十一条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第六十二条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第六十三条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第六十四条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十六条劳务派遣一般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第六十七条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第三节非全日制用工

  第六十八条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七十一条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第七十二条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七十三条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全国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在劳动合同制度实施的监督管理工作中,应当听取工会、企业方面代表以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的意见。

  第七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七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查阅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有关的材料,有权对劳动场所进行实地检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当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

  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依法行使职权,文明执法。

  第七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卫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有关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七十七条劳动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或者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

  第七十八条工会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对用人单位履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情况进行监督。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的,工会有权提出意见或者要求纠正;劳动者申请仲裁、提起诉讼的,工会依法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七十九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本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核实、处理,并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奖励。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一条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本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或者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劳动者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第八十六条劳动合同依照本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三)侮辱、体罚、殴打、非法搜查或者拘禁劳动者的;

  (四)劳动条件恶劣、环境污染严重,给劳动者身心健康造成严重损害的。

  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三条对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用人单位的违法犯罪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劳动者已经付出劳动的,该单位或者其出资人应当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经济补偿、赔偿金;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四条个人承包经营违反本法规定招用劳动者,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发包的组织与个人承包经营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第九十五条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给劳动者或者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十八条本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4 January

爆笑口误

1.碗掉下来,天大个疤
2.老虎不发猫,你当我是病危呀!
3.上学的时候有一天一个电话找我,同学接完递给我说:“你妈找你!”我一边接过电话一边随口说到:“男的女的?”大家狂笑,我被笑了4年。
4.文艺晚会,抢答题环节。主持人:大家注意了,不要抢得太快。等我说完开始再举手!然后开始念题,说:现在开……这时候,一个选手就抢答了。主持人说:这位朋友太着急了点。我始(屎)  还在口里,你怎么就抢了。
5.有一同事开车在路上。车胎没气了,问那里有充气的。另一同事说:街上到处都是打胎的呀!
6.老师留下作业,一同学不会做就抄别人的,然后去办公室交作业:老师,我抄完了!
7.有一次寝室同学的老妈打电话过来,我习惯说“他不在”但是这一次我想说的是“已经出去了”。结果说出来是:“他已经……不在了”
8.一次开车,坐在旁边的同事问:你怎么开车不系安全套。
14 December

女孩都这样嘛(一则笑话)

在我英雄年少时,有一个女生,她愿意为我失去生命------她意志坚定地说:你再缠着我,我就去死……;
在我负笈外地时,有一个女生,她愿意等我直到下辈子------她温柔婉约的说:你想成为我男朋友,下辈子吧……;
在我穷困潦倒时,有一个女生,她愿意与我共赴黄泉------她眼眶泛红地说:你再不还我钱,我就与你同归于尽……。
 
唉!世间女子何其痴情,却依然无法使我驻足停留,至今依然身影孤单,想来不胜谦虚……
5 November

词语解释

爱情~~~~什么叫爱,情又是何物?      
美好~~~~那女孩好美,好想和她在一起哦.      
青春~~~~草好青,春天来了~~~      
活泼~~~~快去干活,泼妇~~~~  
 
   
19 September

听说要来台风

现在工作的单位,真是五湖四海的都有。大连人在尽量说普通话,外地的在拼命学大连话,大连的海蛎子味儿。
前几天早上的班车里,一大连哥们儿和一沈阳哥们儿的对话:小时候净吃海参鲍鱼了,馋肥肉都馋疯了。。。。。。 
17 August

玫瑰之约•浪漫之夜

“玫瑰之约•浪漫之夜”---第二届大连市大型主题活动方案

一、活动目的
  在市领导的关心和支持下,为缓解我市IT企业人才短缺压力,加强企业人才队伍建设,切实解决IT企业高层次人才的后顾之忧,并增进各有关企、事业单位适龄员工之间的沟通和交流,以大连市信息产业局主办,由大连团市委、大连高新园区共同协办。大连IT产业国际交流协会、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承办的第一届“玫瑰之约,浪漫之夜”大型主题活动在2007年2月14日已经成功的在富丽华大酒店举办。此次主题活动在IT业内产生很强烈的回响。
    为了进一步解决适龄员工的后顾之忧,更紧密的配合大连推动IT产业的人才发展策略。筹备了第二届“玫瑰之约,浪漫之夜”大型主题活动。本次活动扩大了参会人员的行业,提高了参会人员的层次。均为接受过良好教育的白领人士、国家公务员、银行人员、教师、医生、外企管理人员、海归人士、科研工作者、企业技术人员、军人等各行业优秀人士。让参会者通过这个平台,不但可以结识生活上的朋友、事业上的伙伴,给自己建立一个时尚、个性、健康的生活圈子,同时也可以寻求一生的知音和伴侣。

二、活动时间及地点
活动时间:二00七年八月十八日
开幕式及主题活动地点:金石滩发现王国
发车时间:下午12:00(发现王国)  晚22:00(回市内)

三、活动形式
互动游戏大型和学艺舞会为主,游戏设施为辅。

四、主办及承办、协办方
主办单位:大连市信息产业局
协办单位:大连共青团市委
         大连高新技术园区
承办单位:大连IT产业国际交流协会
             大连软件园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金石发现王国
                大连一灯礼仪公司交友中心
合作单位:大连欧米奇咖啡有限公司
        大连奥纳电影城
       佐登妮丝美容会馆
       浩沙健身会所

五、活动日程安排                                                    时间                                                               地点
1、活动报名                                             2007年7月9日---2007年8月17日                                  组委会  
2、圈子对对碰                 2007年8月18日13:00                                           发现王国发现广场
3、开幕式                                                 2007年8月18日14:00                                           发现王国发现广场
4、发现王国主题活动                            2007年8月18日14:30---2007年8月18日21:30     发现王国园区内
        

六、发现王国主题活动概要流程
1、  12:40分始,来宾陆续签到。
2、  13 : 00分 圈子对对碰
3、  13:50分左右,贵宾到场就座。
4、  14:00分,开场表演
5、  14:06分,主持人开场白,简单介绍本次活动的主题及特邀单位等内容。
6、  14:10分-14:20分,主持人邀请各级领导致辞。
7、  14:25分,主人宣布大型主题活动正式开始。与会者进入发现王国参加此次游艺活动。
8、  14:30分,发现王国配合本次活动所安排的节目在各个区域上演。
9、  17:00分,大型巡游表演。
10、19:00分,神秘沙漠、传奇城堡、水上舞台启动活动准备工作。
11、19:30分,传奇城堡的假面舞会。
12、19:30分,神秘沙漠的篝火晚会。
13、20:30分,水上舞台-"欧罗巴"大型专场演出

14、21:20分,发现王国水上舞台区域,主持人宣布本次大型主题活动结束。
15、21:20分,幻影岛烟火盛会
 
3 August

敬业精神

刚刚在个人空间里为公司做了个免费广告,就被革命同志们称赞了一番。敬业。精神可嘉。等等等等。
其实我从来就是党的好儿女。社会主义接班人。
我就有一点稍有不足,善于批评和自我批评,不善于表扬和自我表扬。
一定注意一定注意。
 

泰克現代教育(大連)有限公司

4月末に大連に戻ってきてから、もう三ヶ月もたちました。
今IT技術と日本語のトレーニングをやってる「泰克現代教育(大連)有限公司」で企画部長として働いています。
会社は「赴日軟件工程師」と「対日軟件工程師」のトレーニングをやっています。
「赴日軟件工程師」はうちの会社のトレーニングを受け、日本で仕事できるよう斡旋して挙げられます(成功率-今までの実績100%です)。
もしあなたのお友達で、IT関係で、日本に行きたがる人がいれば連絡してね、私に。
電話:86-411-8489-8769    馬寧まで 
30 July

日本的‘精细化’民族素质(转载)

 

一位在中国、美国、日本三地的大学都工作过很多年的中国教授曾跟我说:“即使中国现在跟日本在一个起跑线上,我们也未必能够赶上日本。国民素质相差30年。”

一位中国精细化管理专家,准备利用一年的时间考察精细化管理开展最好的日本、德国、新加坡三国。在第一站日本,我们的专家认识到:过去我们只知道日本企业家长于精细化管理,而这种精细化的思想,其实早已根植于日本社会的方方面面。

今年夏天,笔者作为中国精细化管理考察团的一员,对日本的企业、大学和政府的招商机构进行了为期一周的考察。一周的所见所闻,我们对日本企业、机构的精细化管理有了深切的体会,更让我们感到震撼的是,这种精细化思想已经深深根植于这个国家的方方面面之中。一位中国教授说:“即使中国现在跟日本在一个起跑线上,我们也未必能够赶上日本。”

虽然时隔半年,但我觉得有必要将一些见闻记录下来。而当我准备将此文公开发表的时候,我却不由得担心:会不会有人看了此文,就认定汪中求没有民族自尊心了呢,甚或干脆就说我已经是今日的?

压力驱使着日本人拼命工作

日本人背后似乎有一只看不见的手,驱使着他们拼命地工作,而且在工作中互相督促、精益求精。

自觉遵守与相互督促

工作时间,日本男性白领最常见的装束是西装、衬衫加领带,即使夏天室外40多摄氏度的高温也是如此。大热天裹着这么正规的装束,因此业务员在街上中暑昏倒的事情也就不足为奇了。不仅是白领,连出租车司机也都西装革履,尽管热得不停擦汗,但就是不会把外套脱下来。事实上可能没有谁管,但这是他们的职业化习惯。

在日本街头,经常可以看到60多岁的警察或保安在跑步指挥车辆,专心致志。书店的工作人员趴在地上擦地,跪下来工作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了。我们去酒店用餐,进餐厅时把鞋子乱糟糟地脱在一起,出来时发现服务员都给我们摆好了,一律头朝外,一伸脚就可以穿上。

在任何单位,如果有人做事不努力或者把事做砸了,就会有好多“好管闲事”的人上来指责:“哎呀,纯子小姐,怎么这么做事啊?”“木村先生,你的失误,让我为你没面子啊1我跟日本朋友总结说:“日本人是宁可自己付出更多,也必须要获得或保留干预和指责他人的权利。”朋友回答说:“真的是这样。这是一种氛围,逼着你提高。”

忙工作忙得没时间做梦

如果工作的事情没有做完,日本人是不可能下班的,这是他们的一种习惯,很多根本没法一下做完工作的人就只好推迟下班。一天晚上8点来钟,我们路过世界 500强之一的住友公司门口,大批员工那个时候才下班。我们很迷惑,是集体加班还是其他什么原因?晚上11点半,我们在地铁站看到人流如潮。不少人一天打两份工,一上车就睡着了,太累了。

在日本,男士平均结婚年龄是35岁,当父亲的平均年龄是36岁。很多人甚至都不敢结婚,不敢生孩子的人更多,特别是职业女性。因为女人一生孩子往往就意味着职业生涯的结束。女人不出来工作,主要原因是小孩没有办法给别人带。请一个人带孩子,比自己打一份工还贵,自己带孩子五六年,没办法再跟得上社会的发展,只好继续做家庭妇女。

我觉得是政治家在逼日本人拼命,政府的政策迫使你不得不努力。日本人的所得税非常高,45%;遗产税更高,70%。不能让你把钱存在那里,为自己养老做准备。到65岁,才有可能靠政府的津贴来养活自己,这个时候才可以不拼。

国家给你的压力太大了,所以必须拼命地干。有位日本朋友跟我说:“日本人不做梦,哪有时间做梦1听完,我莫名其妙地伤感。

人际互信与秩序共守

尽管压力巨大,但日本人的生活却从容而有秩序。这点从东京市容的细节上就能感受得到,绿化率极高,几乎没有见到裸露的土地,即使偶尔有一个小角落空出来,都会种上一株树或摆上几盆花。

路不拾遗

东京的房子一般不装防盗门,很多门是非常薄的木板门和玻璃门。偶尔一楼有防盗网,二楼以上我从未看到防盗网。我们很惊讶,他们怎么不担心入室盗窃的问题?此外,多数自行车是不上锁的,连摩托车晚上也是丢在外面,根本不担心什么。

在火车上、在旅店、在会议室,甚至在餐厅,再值钱的包,放在那里根本没有人动。京都火车站人流如织,旁边的餐厅人来人往,餐桌上七八个包丢得零零散散,并不见一个人。所以西方人老听中国人说,“你先去,我在这儿看着。”人家始终不懂这话什么意思,你“看”它干什么?

我们住过的几个酒店没有“查房”之说,你走了就走了,把牌子放在那里,把费用结清就可以。而在中国住酒店,离开时“查房”的程序必不可少,很多酒店还有物品损害赔偿价格表,表现出一种非常深刻的不信任。我们的一位老师,在日本坐地铁,西装放在衣架上忘了龋而捡到的人帮他寄到下一站,等他来取,而且烫好、折好。

在商业闹市区,经常看见女士将翻盖手机架在牛仔裤后兜上逛街,就这么着,谁也不在乎。还见过一个女士,背一个很大的包,朝外的第一个口袋就是钱包,我在1米外都可以看得见,她就这么逛,没有觉得有什么危险。

我们总觉得贫富差距过大才会有抢劫盗窃,实际上不完全是这样。日本也有穷的,至少从各地去的人也有穷的,而且也有流浪者。我这次还找了一个街头艺术家给我画了一幅漫画像,标价1600日元。他画完以后,自己感觉画得不好,就只收了1000日元,还一个劲地道歉。

堵车但秩序井然

日本人很讲究秩序。排队是正常的,而且自觉保持1米距离。在自动扶梯上,人们都很谦和地站在左侧,让有急事的人从右侧快速通过。

在东京,我们见过几百人在一个路口等红灯,没有一个人乱闯的。车辆在通过路口时也没有减速的意思,因为所有的人都一定会遵守交通规则,不需要减速,也不可能出现意外。但是,在红灯转为绿灯的时候车辆反而慢下来,车可以通行,走到一半的行人也可以通行,只要有一个人还在穿越,车辆就会让人,这个时候就体现出了“以人为本”。

日本的路并不一定都很宽阔,很少看见超过单向四车道,甚至还有主要公路是双向单车道。有一次高速路堵车,但还不至于堵得不能行走,只是慢,绝对没有人插队,更没有人急着猛打喇叭。

我们的团队每到一家酒店,酒店都有人到前面的路口迎接,指挥车辆怎么开进去,停在什么地方。我们住过的几家酒店,都有一个牌子竖在大堂,写明“某某团队” 什么时候出团,并按照时间顺序排好,这样可以避免若干团队一起出发造成拥挤。如果时间安排出现冲突,酒店会建议某些团队推迟五分钟或者十分钟出发。

深刻的危机意识

日本的版图大概相当于我们一个四川省,但人口密度却比四川还要大。地狭人多,又没什么资源,而且台风、海啸、地震非常频繁,从这个角度来讲,日本是一个非常可怜的国家。正因为如此,日本人有深刻的危机意识。

吃一次涮肉也会觉得无比幸福

日本的学校每月一次防火演习,每季度一次防震演习。每个家庭都备有压缩防灾包,里边搁压缩饼干、纯净水、保暖衣、手电筒和雨披。日本全社会从上到下都只有一个信念,我自己要拼命,如果不拼命这个国家就完了。

我们去考察丰田汽车公司,丰田做汽车之前,整个日本是没有汽车工业的,那时的汽车他们叫“自动车”。造“自动车”最早也是由丰田第二代领导人提出来的。他去考察英国的汽车,回来就发奋自己做,把原本很挣钱的纺织放弃了。由于不分白天和黑夜地努力,这个人只活了50来岁。为了民族的发展和国家的进步,日本很多人都是甘愿做出自我牺牲。

日本虽然是汽车大国,但企业中层及以下员工几乎都不可能开车上班,因为停车费奇贵。东京的许多停车场,100日元只能停车15分钟。多数日本人都买得起车,但是没多少人负担得起停车费!

在我们看来,日本这么发达一个社会,一般人吃饭应该不成问题。但日本人正餐也吃得很少:菜只能遮住一个小碟子的底部,米饭也只有一小碗。我总怀疑日本人很少吃饱饭。至少我在日本工作的朋友,如果哪天能开怀吃一次涮肉,会觉得幸福无比。真不懂日本人这样是为了健康保持七分饱呢,还是为了贯串一种压力意识?

租房要给房东感恩费

日本人住房压力非常大。我大胆猜测这也是日本政府刻意为之。

日本房价高是全球出了名的,东京的住房均价是每平方米60万日元(约合人民币4万元),一个人辛苦一辈子可能也只能混一个小房间。普通人根本买不起住房,买得起的白领也不过买四五十平方米的小房子。

最奇怪的是日本的租房方式:不仅租金特别高,而且首付得5个月租金。除了当月租金、押金(相当于两个月租金)、中介费,还有一笔感恩费要付给房东。很难理解,日本市场化程度那么高,房客反而要向房东支付感恩费?我觉得他们的政府是故意这么干的,使得整个民族从上到下都特别紧张。

出租车司机给学生上社会课

日本学生上课并不完全在学校内,他们经常把学生拖出去学习。到风景点去参观,去看祖先怎么拼的;到企业去参观,看企业是怎么发展的。让你去思考,看你能否跟得上时代,能否适应社会需要。严格来讲,这是他们的公民意识教育和思想教育,或者叫德育。

他们对德育很重视,投入也非常大。我们去参观世界文化遗产清水寺,就碰到很多中学生。学生不是老师带队,而是由出租车司机领着。一个出租车司机带四个学生,他会把社会上很多事情讲给学生听,一两个小时不停地跟学生讲,这是司机必须做的。学生做笔记,回学校还要写感想。

日本整个民族忧患意识非常重,小学课本就告诉学生:这个国家生存是很艰难的;这个国家处境是非常危险的;这个国家是可能随时被别人打垮的。尽管日本历史上,从来没有外来侵略者能够深入日本的本土(二战美国的占领不算侵略),但是日本政治家始终认为外族强盛了,就一定会打进来,别人发达了日本的生存空间就相对萎缩了。

中日国民素质30年的差距

日本社会流传一句话:“管好自己,不给社会添麻烦。”每个人都是这么一个信念,整个社会公民素质就非常高。

瓶子扔掉前还要将商标撕掉

日本居民在街上如果一时找不着垃圾桶,就把垃圾带在身上,回家放进自家的垃圾桶。有一位陪同我们的女士,我们有人告诉她:“小姐,你身上有两根头发。”“很抱歉。”她一边说一边把头发取下来,用一张餐巾纸包好,放进自己的口袋。

在自助餐厅吃饭,人人用完餐都会自己收拾桌面,桌上洒的几滴汤会用纸巾擦去,杯盘碗筷收到集中存放的地方。

抽烟的人当然还有,但绝不会有人乱弹烟灰、乱扔烟头,在街边吸烟都会带上一个便携式的烟灰缸(我就特意从日本买回来两个便携式烟灰缸)。

在公共场所遛狗的人士,身上一定带着垃圾袋,狗一拉屎,马上小心翼翼地扫起来装到垃圾袋带走,再用纸巾把地面擦干净。

我认为人类的文明和垃圾的处理紧密相关。垃圾的处理可分为四个文明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随地吐痰阶段”,既然随地吐痰就会随地甩垃圾;

第二个阶段是“集中堆放阶段”,北京现在处于这个阶段,垃圾开始集中堆放,不乱丢;

第三个阶段是“分类处理阶段”,日本把垃圾分成三类:可燃物、不可燃物、瓶罐器皿。个人认为中国包括北京在内的大部分城市还没有真正到达这个阶段;

第四个阶段是“精细管理阶段”,就不止是三类分放了。比如,通常人们会在可乐喝完后把瓶子扔到垃圾桶了事,而日本人会把可乐瓶上的商标纸撕掉,丢进可燃物的垃圾桶,再把瓶子塞到装瓶罐的垃圾桶内(因为瓶罐回收后也需要工人把商标纸撕掉)。

同样,家里用完了的酱油瓶,日本人往往会用清水把瓶子先洗一洗,再放到垃圾桶里,因为回收后也需要清洗的。摩丝类产品的空瓶子,日本人在扔进垃圾桶之前,会先给瓶身扎一个孔,以免存在不安全隐患。

顺便提及,日本东京有若干大型垃圾处理厂,当然有很高的烟囱,只是烟囱并不冒烟,而且垃圾厂附近必有一个体育常垃圾焚烧的余热可以供体育场的游泳池保持水温,还可以让大家健身的时候理解自己和垃圾的关系、人和环境的关系。

管好自己,不给社会添麻烦

日本人出门都喜欢带一把伞,而且是长柄的伞(很多出门的人,旅行箱旁边也插一把长柄伞)。所有的公共场所都有一个机器,里面是塑料袋,把伞往里面一插,套一个袋子再拉出来,提着雨伞进屋内就不会有水滴出来。我们在日本那么多天,只有一天是晴天,但从未感到哪儿湿漉漉的。连公交车上也都有一个放置雨伞的桶。到一些名胜参观,进室内,得把雨伞和鞋子放在门外,等回来再取;如果不从原路返回,就用垃圾袋将鞋装着,提在手上,出口处必定会有一个箱子,用来收集装鞋的垃圾袋。

日本人非常彬彬有礼,一天到晚地鞠躬。我觉得,这种东西不只在表面,是从内心深处对社会的一种认同,知道自己的渺校大公司的高层也总是低着头走路,微闭着眼睛,自我收缩,甘为渺校这事实上是一种境界:把别人看得比较高大,把自己看得很卑微。

我们去参观了两所大学,和中国的大学很不一样,没有围墙,也没有气派的门楼,不起眼的大门上只有很小的一块牌子,非常普通。就连丰田那么大的公司,总部大楼也并不奢华,牌子也是很小的一块,很低调,不那么嚣张。

一位在中国、美国、日本三地的大学都工作过很多年的中国教授曾跟我说:“即使中国现在跟日本在一个起跑线上,我们也未必能够赶上日本。国民素质相差30年。”

虽然我们不喜欢听,但是我能理解,确实国民素质是不一样。

作者简介:汪中求,清华大学特聘教授,精细化管理研究专家,著有《细节决定成败》

 
20 April

帰る前

 
もう時間が無い。
そう感じさせるのが郵便局に行っていた時でした。
 
僅かの配当金は郵便為替で送ってきている。
もらう為に窓口が閉まる4時の2分前に駆けつけた。
が、はんこを忘れた。
もちろんお金がもらえなかった。
土曜と日曜日は郵便局は休み。
月曜日にもう旅に立つので初の配当金を自分の手で受け取れない。
ちょっとさびしい。
が、もう本当に残る時間が無いという実感がやっと沸いてきた。
 
銀行に行く途中、パチンコ店の前で60前後のおじさんがパタッと倒れて後頭部を強く打ったのを目撃。
目が開いたまま、失神した。
隣にいる若い男の人に119に電話してもらって、「聞こえますか」って何回も大きい声で掛け、しばらくしてやっと意識が少し戻って、目が回った。
起きようとするおじさんに「そのまま動かないで!」「普段心臓の薬を飲んでますか?」「何か持病がありますか?」って話を掛け、買い物用のマイバックを畳み、枕にしてあげた。
すぐ救急車が来て病人を搬送したが、なんか自分がちょっと偉くないかって一瞬思った。
 
98年4月12日に来日。
9年の月日をこの千葉で送った。
記念にドナーカードを携帯することにした。
私に万が一があれば、私の臓器を必要な人に譲る。こうして、少しでも社会に恩返しを出来るだろう。
だが、目だけ譲る積もりは無い。
目が良くない。
そして、この目で来世、運命を人を探す為だ。
 
よくカラオケで歌う山口百恵の「いい日旅立ち」の歌詞が頭に浮かべて来た。
 
ああ 日本のどこかに
私を待ってる 人がいる
いい日旅立ち 幸せを探しに
子供の頃に歌った 歌を道連れに